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的时候,第一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七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列条款为基础:
1.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羁押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议的批准期限可延长一至四天。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至30日。
2.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的七天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不批准逮捕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并及时向人民检察院报告。如需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