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禁逮捕的法律规定是不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意书的话以其非法的方式采取这样一种准许逮捕的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处理刑事案件规则的规定,逮捕条件为: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所称的“有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存在以下情况:
(1)有证据表明所犯罪行。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为嫌疑犯所为。
(3)证实嫌疑犯所犯罪行的证据已经得到证实。以上监禁可处刑。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还不足以防止社会危险的发生,而必须逮捕。
《刑事诉讼法》第74条第1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