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刑法》第42条和第69条的相关规定,拘留期为1个月至6个月以下。拘留的刑期从判决之日算起。判处先前先行拘留的,拘留1日折抵刑期1日。《刑法典》第64条规定,拘留时间不得超过1年。拘留是一种自由短期的刑罚。对拘留的处罚最短为1个月,最多为6个月。因此,在中国,羁押是对罪犯进行强制劳改,在三种自由刑中最轻的一种。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六条 公安机关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被处罚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的名称和号码、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
(五)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处罚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