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嫌疑人、被告人的逮捕,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实施逮捕的人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拘留者出示逮捕令,并命令被拘留者在拘捕令上签字(盖章)或按手印。警察(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者,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押后3天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例外情况下,提请审批权的期限可延长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主要嫌疑人,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延长到30日。
在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通知后,检察院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法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对涉嫌、被告人的逮捕,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对发现不应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立即释放。即刻释放的,给予释放证明。
除非有妨碍侦查或者不能通知的情况,逮捕的理由和处所应在24小时内通知被捕者的家人或其所在单位。不方便通知的,请在卷宗中注明未通知的原因。对具体批捕情形,应根据实际犯罪事实予以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虽有一部分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不批捕犯罪嫌疑人,又不影响审判,则司法机关可以不予批捕,审查结束后,可直接提起诉讼。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