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案件中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受害方谅解的情况下,可以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数额、赔偿能力、认罪悔罪程度等因素,将基准刑的40%以下减少。犯罪谅解,一般是指刑事案件中受害人与嫌疑人或其家属之间,因刑事案件结果达成和解,且被害人一方出具的具有法律性质的书面文件。一般情况下,谅解书是由提起公诉到法庭质证过程完成的,其具有酌定减轻、从轻的效力。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