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审逮捕并不代表定罪,在刑事案件中,只有人民法院有定罪的权力,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无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另外,逮捕只是刑事强制措施,案件仍处于侦查阶段,检察院批捕后,公安机关继续进行刑事侦查。
1.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之后,被调查的拘留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事情很复杂,期满后不能结案,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期一个月。
2.公安机关对已查明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足够,并写出检控意见书,连同卷宗材料.证据一并移交同级检察院审查。
3.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如需补充侦查,可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自行侦查。对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不超过1个月的时间补充侦查。补查以二次为限。人民检察院移送补充侦查完毕后,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人民检察院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证据确实、充分,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依照审判权限,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6.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内作出判决,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