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都要由公安机关执行,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接到执行逮捕通知后,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实施逮捕的程序有:

①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执行逮捕,防止因执行不及时而产生社会危害性。

②实施逮捕是一种法律性质很强的诉讼,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办事。被拘捕者不得少于2名。实施逮捕时,应向拘捕人出示逮捕证,宣布逮捕,并命令被拘捕人在逮捕令上签名或按手印,并注明时间。如果被捕者拒不签署逮捕证或按手印,则在逮捕证上注明。对嫌疑人、被告人,可采取适当的强制手段。

③对异地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被捕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公安机关应当携带逮捕通知书和逮捕通知书、逮捕证、介绍信、被拘留者的主要犯罪材料等,由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执行。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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