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通知;不予批准的情况有:
(1)作为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
(2)主观恶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共从犯、犯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3)过失犯罪嫌疑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有效控制或积极赔偿损失的;
(4)由于邻里、亲友纠纷引发伤害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向受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5)犯罪嫌疑人刘忠诚系一名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本人有悔罪表现,其家庭、学校或所在社区及居民委员会具有监护、帮教条件的;
(6)嫌疑人为老年人或残疾人,且其身体状况不适合被拘留;
(7)应被逮捕,但患有重病或正在怀孕、给自己婴儿喂奶的妇女;
(8)可判处不超过三年监禁,不会再次对社会造成危害或妨碍刑事诉讼正常进行;
(9)没有必要进行逮捕的其他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