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债给别人,碍于情面却不打借条,最后多次讨要却不能要回,或者原来信誓旦旦的债务人现在不知所踪,是许多借款人遇到的问题,那么,遇到这种情况时,该如何主张权利?如无借条,到法院起诉时,因其借款事实缺乏证据,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法院将不予受理。这时,应寻找其它证据证明其主张的根据,如采取录音证据、证人证言等。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意见第四条:借贷案件的起诉应当提供书面借据;无书面借据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事实依据。如债务人下落不明,根据该意见第五条之规定:债权人提出诉讼时,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法庭应当要求债权人提供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并宣布通知债务人应诉。通知期满后,债务人仍不应诉,借款关系明确的,经审理后可以缺席判决;借款关系无法确定的,裁定中止诉讼。
按照这一规定,如果债务人下落不明,为避免借条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应在诉讼时效内及时向债务人原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法院起诉。借条是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借款者一定不能因碍于情面等原因而懒于行使这一权利,并给自己在最终债务追偿中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实务上,在对方拒绝偿还到期债务时,如果你有借条,可以在追债时避免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但如果你没有借条,你需要搜集其它证据,证明借款事实存在等等。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