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的经济贸易或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司法解释(11-20)》第二条
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编造出境事由、身份信息或者相关的境外关系证明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弄虚作假”。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出境证件”,包括护照或者代替护照使用的国际旅行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中国公民往来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证件,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签证、签注,出国(境)证明、名单,以及其他出境时需要查验的资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骗取出境证件五份以上的;(二)非法收取费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明知是国家规定的不准出境的人员而为其骗取出境证件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