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对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对于涉案财产的追缴和处置,对于涉及的财产,通常应在诉讼结束后,返还其所受影响的财产。返还金额不足的财物,按筹集资金参与人集合金额的比例返还。
意见第八条:关于跨区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可由各地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分别处理,跨地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对跨地区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应根据统一的方案,对涉案财物进行处置。国家公务员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构成渎职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比如说你投入一百万,这个案子一亿,最后清算的时候是一千五百万,清算的比例是百分之十五,这是一样的。
按照《非法金融机构及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因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由非法筹资活动造成的损失,由参与者自己承担;产生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人,国有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及其他单位从事非法集资活动。
。债权人债务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产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的行为,地方政府的职责就是组织和协调工作,而不能通过财政拨款来弥补非法集资造成的损失。当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集资者未能清退集合款时,损失应由参与人承担,而不能要求相关部门代偿。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