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一千四百万属数额较大,处三年至十年徒刑。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犯挪用资金罪,犯挪用资金罪,充分发挥其职权,将本单位资金用于个人使用或借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或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或从事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判处三年至十年徒刑。
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把贪污的钱用于个人,用于违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刑法典》第314条第1款规定的数额应被视为巨额财产。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