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主导性案例。吸收资金,罪犯伪造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以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开假保单,在购买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印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第二,保险从业人员与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推出保险产品,将两种产品性质混为一谈;保险从业人员对非保险金融产品的承保,收益率较高的保本收益,诱使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以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第三,被利用案件类型。不法之徒谎称与保险公司合作,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外销,实施不正当筹资;声称保险的险种偷窃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声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证,违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谎报保险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信用履约担保保险,而高利率的同时也成为P2P业务的诱饵。
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