羁押是我国刑法总则规定的五种主刑之一,它是公安机关在邻近的地方羁押地、看守所或其他监管场所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拘留期为1个月至6个月以下,在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1年。实施期间,受刑人一月可回家一至二天,参加劳动的,可酌情给予报酬。
所以,拘役是一种惩罚手段,是对罪犯所犯罪行的一种刑事处罚,而且会留有案底。案件底指刑事案件记录,这类犯罪记录一般存放到公安部门保存,终生存在不能撤销。
所以,被判处拘役的行为可能产生如下后果:首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可予以开除处分。二是对被判处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报考公务员等职位。三是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到新的单位报到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应承担前科报告义务。其四,对其子女的前途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刑法》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三条,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