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权是指法院授予一方没有监护能力的一方,法院有权向其子女定期探访。一般来说,如果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认为探视会对其子女的身体、精神、道德或情感造成严重伤害,则不给予其父母一方探视权。

婚姻家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亲或父母亲,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子女。执行探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定。父母亲探望子女,对子女身心健康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暂停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探望权应当恢复。从法理上来说,探望权是一种基于亲权的派生权利,只要探视关系存在,探望权即属于非直接抚养一方。

实际上,从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开始,正式确立探望权制度,即离婚后夫妻对子女的探望权制度,对探望权规定的意义是:保障不受抚养一方能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助于消除因离婚对父母亲(母)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进步。但是,由于探望权制度在我国实行的时间并不长,理论界对探望权的性质认识也不尽相同,因而给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不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1、有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2、有申请回避的权利;3、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4、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5、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6、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7、有进行辩论的权利;8、有请求法庭支持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9、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10、原告有放弃、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对本诉予以承认或反驳提起反诉的权利;11、有提起上诉的权利;12、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13、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二年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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