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所主张的事实需要相关证据来支持,缺乏证据支持这一事实,通常难以得到法庭认可。这些证据包括范围广泛,一般认为,凡能证明案件事实的有关客观材料,都可视为证据,例如书证、物证、影视证据、电子证据、证人证言等。在民事交易中,一般最好能取得书面证据,如合同、欠条、借据等。此外,电子邮件、电话录音、缴款凭证、转帐凭证、手机短信、别人口述等,都可作为诉讼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