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和地方计生政策,生育二胎98天,女方可在享受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的基础上,再享受当地计生政策规定的奖励产假天数。不同地方的计生政策规定的奖励产假天数不同的,按照有关地区的计生政策规定执行。如果雇主违反计生条例,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则女职工可提出投诉、举报、投诉,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