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父母有义务抚养孩子,不能放弃。如果你真的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你可以另一个监护人协商变更抚养权。根据《婚姻法》,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有义务抚养已经死亡或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和孙子女有义务赡养已经死亡或无法赡养子女的祖父母。有负担能力的兄弟姐妹有义务赡养父母死亡或父母无法抚养的未成年兄弟姐妹。
由兄弟姐妹抚养长大的兄弟姐妹有义务抚养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会因父母离婚而被消除。离婚后,父母仍有权利和义务抚养和教育子女,无论子女是由父母直接抚养的。离婚后,哺乳期的子女应当按照母乳喂养的母亲抚养的原则进行。哺乳期子女因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