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一方或者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要求变更子女监护权。子女监护权的变更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判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而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或者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
3.十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与对方同居,该方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的。
5.根据上述规定,只要有上述任何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离婚后,谁抚养孩子,应当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在此前提下,夫妻离婚时可以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