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不能随意变更,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才可以。当前监护制度的变更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由于委托监护而发生的。监护人的义务,即监护人委托他人代行监护。代理监护权是双方共同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和受托人之间关于受托人履行监护义务、处理监护事务的协议,需要监护人委托和受委托人接受委托的意思表示才能成立。受托监护责任由受托人得履行,取决于委托监护协议的内容。
㈡以约定的监护方式发生。监护权是指法定监护人之间确定监护人的协议。由于委托监护人是指监护人与非监护人之间的协议,而在监护时,根据当事人间协议所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负有监护责任,因此,在此情况下,监护人应作为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委任时,虽然委托人可将其所有的监护权委托给受托人,但即便如此,受托人也并非监护人。即监护人不得按照委托监护的协议将其资格转让给他人,另一方不得以此为目的取得监护资格。
所以,在委托监护中,监护资格不丧失,即使监护责任完全由受托人行使。其法律后果直接与监护责任的承担有关,其委托监护和约定监护责任的承担。因此对其中的关系进行研究,既有理论意义,又有现实意义。很多人把监护权和抚养权混为一谈,其实这两者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但又有本质区别。一般在父母未离婚时,对未成年子女共同享有监护权。然而,一旦父母离婚,此时一方就可以获得子女的抚养权,而且通常还会取得对子女的监护权,而对方只是辅助监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