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予以修改,法律依据如下:《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条件如下:法院应予以支持: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因患重病或因残疾而无法继续养育孩子。2.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能承担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或者他们与子女同住,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3.十周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4.有其他合理原因需要修改的。按照上述规定,只要具备上述任一条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