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子女,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双方商定,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一般到孩子十八岁为止。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条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得活的女”,即尚在学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失去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如果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未满18周岁或无法生活的子女,父母有权向其父母支付抚养费。)根据该条规定,即使子女已成年18岁,但仍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丧失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父母仍有抚养义务,但高中以上学历,例如上大学,父母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抚养费对此类离婚案件,双方应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结合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及收受人的实际收入等因素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