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的情况下,并非拥有房屋的一方才有抚养权,因为我们国家不能根据房屋的数量来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关系,如果由男方抚养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当然也应该判给男方。不管谁先起诉都不能判谁。鉴于大多数夫妻都只生一子,所以离婚后关于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就显得尤为激烈。但是,无论激烈程度如何,总有一方无法获得直接抚养子女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没有获得直接扶养权的一方应该采取什么态度,今后应该如何应对?
1.探视权应坚决提出,并应与儿童保持密切接触。
2.如果另一方妨碍探视权的行使,则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3.尽可能收集有直接抚养权的当事方不利于子女学习.成长的证据。
4.一旦时机成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关于变更抚养权的诉讼。实际上,经常有这样的情况:一方没有获得子女抚养权,经常会出现破罐破摔的情况,特别是当孩子表示不愿跟他(她)一起生活时,还会迁怒于孩子,对孩子的学习一概不管不顾。这是非常错误的做法。小孩毕竟还是小孩,只要对他(她)诚挚地付出爱,慢慢的孩子就会回到自己身边(虽然也不一定忘了对方,其实我们并不是提倡鼓动孩子一方而忘了另一方,那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会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
《民法典》第1067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