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母与继子之间的关系与一般父母孩子的关系不同,有姻亲和受教育抚养关系,但不具有血缘关系,此种权利和义务可解除,即:当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时,生(母)和继母(父)都提出要抚养孩子的,受抚养的权利由生父母拥有。
在与继母、继父与继父离婚后,在其抚养下曾接受教育的继子,在父母不愿继续抚养的情况下,认为抚养关系已解除,而该子女仍由父母抚养。综上所述,女方要求子女抚养权完全是一种可执行的行为,但是,实施该行为时要结合实际情况,一般而言,孩子越小女方获得抚养权的机会就越大,因此,自己的权益必须懂得如何去把握,其目的性就是让孩子的利益不受损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