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几种情况是,养育子女的一方可请求额外的抚养费: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居住地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由于子女生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出原计划金额;
3)还有其他合理的理由,例如,原来的抚养费是几年或十几年前制定的标准,已经跟不上价格上涨的幅度。提高抚养费的数额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或未经协商可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原告是未成年子女,并且抚养孩子的父亲/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