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法第十二条规定:“同居产生的财产,经双方同意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因重婚而造成的婚姻无效的财产,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
法律上应全面体贴地对待:双方在同居期间各自所得的财产归个人所有,对于有无个人财产举证不明,不能核实的,按共同财产认定,都有分割权,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按共有财产分割,本人欠的债务,个人自行偿还,共同所欠债务,由双主负连带责任予以偿还。并且,在婚姻无效或被撤销之后,生活困难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必要的经济补偿,无过错的一方也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