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请求对子女抚养权进行变更时,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给予支持: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
(2)与子女生活在一起的一方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其受到虐待,或者其与子女同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确实有不利影响;
(3)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共同生活,并具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要求更改。因此,对于子女抚养权变更诉讼,法院在判决时,不仅要考虑父母的抚养力,也要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以及十岁以上子女的意愿。
这类案件中,你若希望获得法庭支持,则在提起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诉讼时,你必须提供强有力的证据,证明其中一种可以满足上述的法定情形。如果是从结婚起就生了孩子,如果无法继续住在一起,则在办理离婚证前,有必要首先确定一个孩子的抚养权,如果对其有争议,还可以通过向法庭提出要求分配子女抚养权,这时,法庭通常会根据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分配抚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