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三十七条中规定:“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其数额和期限,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未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所规定的金额。"因此,离婚支付子女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然而,子女抚养费的支付必须以父母有经济能力为条件,因此,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时,往往会根据下列因素决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
①儿童的实际需求;
②双亲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离异后,不与其子女共同生活的父亲/母亲按收入情况分为: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数额一般可达到每月总收入的20%-30%。抚养两个以上的孩子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月收入的50%。在此,月工资总额是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这种情况可通过向法院申请调查令进行调查;
②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①按当年的收入或该行业的年平均收入确定抚养费数额。
③特殊情况下,如果孩子长期患病,或者孩子有残疾,可以适当增加。即,当子女的实际需要下降,或父母实际负担能力下降时,要求降低子女抚养费的请求是合理的。不管怎样,如果父母连自己的食物都吃不饱,还要如何供养孩子?所以,家长可以要求降低子女的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