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在离婚后有权探视,有下列事项:
1.确定探访时间。也就是:何时探访(例如:星期六.星期日);每次探访的持续时间(例如:一天.两天),确定起止时间,避免日后有争议;
2.确定探访地点。也就是说:探访地点(例如:女方或男方居住的地方.其他约定地点)。小孩可否携带或带出住所市.县?
3.确定访问模式。也就是说,每月去看几次?何时寄回?接车的责任由哪一方负责?也就是小孩接孩子的方式。
假期.暑假.寒假特别约定.假期。也就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能否与其孩子短暂共处,持续多久?
5.商定有关的惩罚措施。也就是说: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应承担怎样的违约责任,探视方没有按照约定退还子女的违约责任等,增加违约成本,迫使双方自愿履行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