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是两个问题,他们之间不存在任何关系,抚养费是用来抚养孩子的,照顾孩子的一方可以自行放弃,即与孩子同住一方的权利。报酬是对方的责任。探访权的主体是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的权利,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权利剥夺,否则诉讼无特殊情况,一般为败诉。
也就是说,为了孩子的成长,必须给予探访的权利。总结以上内容,抚养费对养育子女的一方尤其重要,但是如果给抚养费要减低抚养费的给予就必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只有具备了条件的法院才会接受自己的请求,儿童的成长离不开良好的环境,因此,我国法律对支付抚养费的条款作出了许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父母的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