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抚养的变更包括三种情况:增加、减少和豁免。该法案第37条第2款指出:"在儿童生活和教育费用方面,不妨碍子女的请求,如有必要,应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对情况的改变,请求方应当负举证责任。原告在以下情形下要求变更抚养费数额,应按法律规定予以增加,减少或退回抚养费:
(一)离婚时,一方为了获得对子女的直接抚养权要求对方承担的抚养权,并且由于之后由于失业等原因丧失了工作能力或者经济收入大幅下降,独自抚养孩子确实没有实际能力;
(二)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数额较低,随子女成长、教育需求、物价上涨、社会生活水平普遍提高等因素,使原抚养费数额明显不足,且另一方经济收入增加且具有给付能力;
(三)子女患有重大疾病时,直接养育子女一方难以承担全部医疗费用的;
(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丧失工作能力,或者由于被解雇等原因导致没有生活来源或经济收入大幅下降,而要求不再承担或减少负担数额的,应予以支持;
(五)离婚时由双方协商或法院判决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抚养费,但子女在抚养期间死亡,请求对方返还剩余抚养费的,应当予以支持。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并不是在离婚时才涉及,尽管由于父母要解除婚姻关系,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不能免除,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才把抚养费的问题提出来。而且在父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上往往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来抚养孩子的,并不意味着这段时间就不需要抚养孩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