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问题,首先,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就此事有明确规定,不能将自己的子女轻易送人,需要满足一定条件,并到相关部门办理过继手续。
(1)首先,如果儿童未满14岁,就应送人抚养儿童;
(2)其次领养子女的一方必须具备法律上的所有条件,例如家庭成员完整、经济状况良好等,领养的一方也可能是国家认可的福利机构,例如福利院;
(3)最后,子女必须由其生母双方共同送交,否则不予办理手续。与此同时,《民法》对私事赠与子女的情形作了规定,即未经法律同意,擅自将自己生的孩子送给他人,即使是给关系很好的亲戚朋友,也是不能接受的,这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即使是办理一次继承手续,抚养人的条件要得到法律的认可,而且生父母双方同意,才能完成,否则就不能完成这件事。
《收养法》第四条至第六条的规定,普通收养的成立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被收养人应是不满十四周岁的且得不到父母抚养的未成年人。送养人应当是法律特别认可的自然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法规定,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为送养人。)必须就收养关系的成立形成一致意见(参见收养法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