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确保他们在遭受父母离异后有一个相对健康的成长环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费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规定,两岁以下的孩子,一般是随母方生活。母亲在以下情况下可以与父亲一起生活:
(1)患有顽固性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且不适合儿童同住的;
(2)父母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时,有抚养条件不相等的义务;
(3)由于其他原因,子女确实不能与母亲一起生活。另一条规定,父母双方同意两岁以下的孩子与父亲一起生活,不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产生任何不利影响。第3条规定,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父母双方都要求生活在一起,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给予优先考虑:
(1)进行了绝育手术或由于其他原因失去生育能力;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的改变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
(3)没有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
(4)子女随著生活,有利于子女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第4条规定,父母和母亲抚养孩子的条件基本上相同,双方都要求孩子同住,但是孩子们多年来独自与祖父母或外祖父一起生活,而爷爷奶奶或爷爷奶奶需要并能够帮助孩子照顾孙辈或外孙子女,优先考虑孩子在父母或母亲的陪伴下生活的情况。第5条规定,对于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在其父亲或随同母亲生活时,父母双方应当考虑其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情况下,父母双方同意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以给予同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