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下列资料:
1.将落户申请表(发放统一格式,只需填写简单的几项即可)送到转入地派出所,派出所出具接收证明;
2.等候转入地户籍警察进行调查,派出所出具的接纳证明;
3.将准迁证交给派出所办理,由派出所出具准迁证并进行消户;
4.将准迁证交给派出所,并办理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3条户口登记,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其户籍所在地为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为户籍所在地。县.镇人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于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等内,以及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
对军事机关、军人宿舍、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有关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牧.渔场.盐.林业.牧畜.生产合作社,如手工业.户口,由合作社指派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户口登记。社外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