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最佳。依照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人,可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监护人。监护人经协商决定,在其丧失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义务。
并未明示一定要经过公证,也没有明文规定公证的效力较强,因此可以不进行公证,但为了避免日后在被指定监护人时是否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最好是在指定监护人的情况下进行公证。监护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享有监护权的事实,或者当事人之间订立的监护协议真实、合法的活动。有的案件,尤其在涉外交往中,监护人为了履行监护责任,首先要证明自己拥有监护权,在这种情况下,公证处可以为当事人进行监护公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