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有利于未成年儿童的成长为原则,对子女的抚养权进行轮流抚养,是合理解决子女抚养费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轮养子女,是指法院批准离婚的夫妻,离婚后轮流抚养未成年子女,且双方不再支付抚育费。
(二)遇有子女需要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平均分摊。我们的民法典(2021.1.1生效)规定,“一方抚养的孩子,另一方应支付一部或全部生活费用,或者全部费用”。
在法律上,“对方给付抚养费”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离婚后子女和同住一方的基本生活权,而不是要求子女随一方生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