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妇,应按照办理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生育服务证》程序申报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镇办审核后报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放《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服务证明》,同时收回生育第一个孩子的《生育服务证明》。
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提出夫妇要两个孩子。如果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以申请再婚。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