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两岁以下的儿童,通常判给女方。哺乳期间,两岁以下的孩子,为了保证孩子的发育和成长,通常应该与母亲同住。母亲有下列情况时除外:

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例如癌症),子女不应与之共处;

2.母亲具有不符合抚养条件的抚养权义务(涉及遗弃孩子、虐待儿童),而父方则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

3.由于其他原因(例如母方被判刑、受劳教、患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和生活环境显然对抚养孩子不利,母亲如有赌博、吸毒、乱搞两性关系等不良行为),子女不能随母生活;

4.父母双方同意不满2岁的子女随父生活,且不会对子女的健康成长产生不良影响。

㈡两岁以上的儿童,将优先考虑条件更好的一方来抚养孩子。父母、母亲都要求两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母生活,主要考虑有:经济条件、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心、与子女的亲近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况之一,可给予优先考虑:

1.《妇女权益保障法》第46条对已经进行绝育手术或失去生育能力的行为作了明确规定;

2.子女随生活时间延长,生活环境变化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主要指夫妻双方长期在两地分居;

3.无其他子女,但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等;

4.子女随生活,有利于子女的成长,而另一方患有长期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有对孩子身心健康不利的情况,不宜与子女共处;

5.如果一方离婚后难以再婚,可作为优先事项予以考虑;6.子女单独随(外)祖父母在一起生活多年,而且(外)祖父母要求并有能力协助照顾(外)孙子女;5-6不是法定的优先抚养子女的情形。

如果十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因父随母生活而发生争议,则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四)父母双方可以同意轮流抚养子女,而这一协议将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协议或法院参与达成。

相关法条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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