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划分财产时,应将同居双方共有财产与下列财产区分开来:
1.同同居者个人所有的财产和法律上属于同居一方的所有财产和法律上属于同居一方的财产的规定不同,不得参与和分割。
2.与子女财产不同的是,子女通过继承获得的财产.或其他归子女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
3.对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个人拥有的财产加以区分。
4.对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所有家庭成员共同拥有的财产加以区分。因为现在的民风比较开放,男女双方每一位未婚同居的情况都比较普遍,同居一段时间一长,很容易积聚共同财产,也可能生下小孩。如果最终,男女双方长期同居,且未选择组建家庭,则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则需要就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进行协商。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