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条件下,儿童抚养费可以增加,也可以减免。(一)增加抚养费是根据父母对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和抚养费金额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原则,当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中所规定的金额明显不足时,子女当然有权要求父母增加抚养费。儿童请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况通常有下列情况:
1.由于物价上涨,经济生活水平提高,原来规定的抚养费金额已经很难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也不能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由于入学.疾病和其他原因,子女需要支付超出了原计划金额。
3.应以其他正当理由增加。
(二)抚养费相对应的儿童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高于原定数额的抚养费,且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家长,在发生下列情况时,也可以请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因长期生病或丧失工作能力,失去经济来源,并不能按照原协议或判决所定金额给付,而养育子女的一方可以负担并具有抚养能力。
2.因犯罪而被改造,无力偿还债务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之后,继父或继母愿意支付孩子所需的一笔或全部抚养费。承担赡养子女的义务,就是无法承担抚养自己子女的公民的责任。这项权利是否改变了婚姻状态.是否被法律剥夺了监护权并不直接相关。支付特定抚养费的数额,由子女的抚养问题协商决定,或者由法院作出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