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需求原则,即基本生活和教育费用。生活费用的实际需求应符合当地统计部门规定的城镇居民和农民年平均生活费用水平。为了促进未成年儿童的身心健康发展,在双方均可负担的情况下,儿童最低限度地不能低于或高于未成年人的标准。
2.合理负担的原则。本文所述的合理负担,并非由家长平摊,而是根据已确定的抚养费数额,合理确定由父母双方实际经济收入分担的比例。也就是,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应支付孩子的生活费用.一部分或全部教育费用。
(1)离婚时,父母双方经济收入状况相同,子女抚养费用应平均负担,子女抚养费用应平均负担。(2)如果离婚时,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的经济收入超过或大大优于另一方,应负担儿童抚养费的大部分费用;反之,其经济收入低于或大大低于另一方的,应负担小部分抚养费。尽管法律并未规定离婚后的男女不能共同抚养子女,但为了减少离婚后的接触,男女双方通常会选择一方获得子女抚养权,这是离婚后子女母亲或父亲需要支付抚养费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