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继子女未成年者,随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或者是成年继孩子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抚养人的情况下也被视为形成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给予生活照顾和抚养;或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向其支付一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用;或者成年继子事实上长期赡养继父母。
(3)继父母承担继子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一起生活,对继子女的教育和生活照顾,即使没有支付抚养费,也应视为已形成抚育关系。
(4)判断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育关系的主要标准是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的全部或部分生活费用和教育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