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法律可以改变的情形,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共规定了四种情况:
1.与子女同住的一方由于患重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孩子。一方有病或残疾,必然会影响到对子女的教育和照顾,从子女成长的角度来看,并非“怎样变更抚养权?”,而应该改变子女的抚养权。
2.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一方不能承担抚养义务、有虐待行为,或者他们与子女同住,都会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有些家长离婚时争夺抚养权,并不是为了给子女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分割财产,或者为了报复。目标一旦实现,就对孩子不管怎样问,不履行抚养义务,有些甚至还对子女进行虐待。这样的话,怎样改变抚养权呢?关注子女成长的另一方可请求变更子女抚养权。但变更抚养权不得要求对原共有财产进行再分割。
3.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愿意与对方共同生活。年满八岁的未成年人是行为能力限制者,可以进行与年龄有关的民事活动。在父母离异时,对八岁以上子女的抚养权,应听取子女的意见。若离婚时未满八岁、数年、十岁以上,若子女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对方生活,可申请变更对子女的抚养权。
4.有其他合理原因需要修改的。它只是一个兜底条款,而社会现实是复杂和不断演变的,对那些在司法解释中不能加以考虑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法官一定的裁量权,在这里,怎样改变抚养权?司法人员可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判断是否要改变离婚子女的抚养权。在一定条件下,父母双方离婚后,可根据父母双方或子女的实际情况变化依法予以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