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当事人在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双方约定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对于重婚引起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具体地说,应注意下列事项:
1.双方在同居期间所得所得,视为个人财产。每一方继承或接受赠与的财产,按个人财产处理。离婚后,当事人一方的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
2.在同居期间从双方共同取得的收入和取得的财产,按份共有处理。当婚姻关系被确认无效时,双方均有权要求将其份额从共同财产中分割出来。在处置这类财产时,应坚持保护无过错方原则。不能因为重婚而离婚后的财产处置损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利益。法定婚姻一方即法定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在处理重婚财产时,不得处理法定婚姻中无过错方的财产。但实际上,这些财产常常不能分开,应当按照保护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处理。此外,一些重婚的当事人是被欺骗的,没有过错,在宣告该重婚无效时,在财产上也要给予适当的保护。
3.在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债权按份共有处理,债务由双方协议偿还,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双方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在生了孩子后突然发现自己的婚姻关系无效,此时如果选择诉诸法庭,或选择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销婚姻登记,导致婚姻关系无效后,通常只有子女的母亲或父亲才能享有子女抚养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