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养育的孩子,另一方承担一部或全部生活教育费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由法院作出裁决,如果没有达成协议,则由法院作出裁决。就儿童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达成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合理要求,超出协议或判决的原定金额。孩子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孩子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决定。

父母亲可同意孩子随一方生活,由抚养人承担对孩子的全部抚养费用。但是经核实,抚养方对抚养者的抚养费显然无法保证抚养费,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批准。如果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以按照每月总收入的20%到30%来支付。支付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以适当增加,但一般不能超过每月总收入的50%。没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或降低以上比例。赡养费应当定期支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支付。如果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可以用其财产折抵儿童抚养费。

通常直到孩子十八岁之前,抚育费的给付期限。十六岁或不满十八岁,以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又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育费。对尚在上学的成人儿童,如高中及以下学历,或丧失或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等非由于主观原因而不能维持正常生活的成人儿童,父母仍应承担必要的抚育费用。在与继母、继父与继父离婚时,对受其抚养教育的继父或继母不同意继续抚养的,仍应由亲生父母抚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实施之前,夫或妻一方领养的子女,另一方未提出异议,并与该子女构成事实领养关系的,离异后,子女抚育费用由双方承担;配偶一方收养的子女,对方始终不同意,离婚后,这个孩子应该由收养人抚养。家长不能因为孩子改变自己的姓而拒绝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父亲、母亲擅自改姓给继母或继父姓,引起争议的,应当责令恢复原来的姓氏。法理基础:《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满16周岁的或者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父母有权向父母支付抚养费。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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