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规定: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的;
(二)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员驾驶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时;
(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及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不构成犯罪的;
(六)违反交通控制规则强行通行,未听劝阻者;
(七)蓄意破坏、移动、改变交通设施,造成损害后果,尚未构成犯罪的;
(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从劝阻,导致交通严重阻塞或财产损失。犯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