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据条款第六十九条中,“不能与原件,原始材料核对副本,副本”。

无法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因为“无法与原件,原始材料核对副本,复制品”在证据形式上有缺陷或不足之处,在某种意义上说存在伪造的可能性,而且难以鉴定真伪,证据的有效性甚至十分微弱。证明需提供原件,这可视为当事人在证明时的基本要求。

其中第49条规定:“对书证、物证、音像材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提供原件或原始证据。”因为一些模糊不清的影印本不仅不能认出字迹,更是为了确定证据的真实性。盘查要求核对原件,这可视为法律赋予当事人进行盘查时的基本权利。

根据该条款第65条,对于单据,法官可根据证据是否为原件,原始物,副本,复制品,原件,原物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阅。在证明复制件时,除了当事人对复印件没有异议外,法官证明复制件的证据需要提交原证明书。一般而言,无法与原件、原始材料相核对的复制件,复制件在鉴别其真伪方面有一定困难,的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法律强调原始材料的重要性。

不管是当事人自己证明证据,还是对对方证据的质证,法官对证据的证明都要非常仔细地核对原件,在没有其他旁证材料的情况下,当事人或法官很容易对未提供原件的副本说“不”。出现债务纠纷后,债权人要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自己已经履行了义务,被告逾期不履行的证据,如果有担保人应当提供有关担保人的信息。提交证据时,债权人最好提供原件,如果确实不能提供原件,在提供复印件的同时,还应提供其他证据,以提高证明力。

相关法条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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