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协商
债务人因债务人原因到期不能履行债务的,经与债权人协商,债权人同意延期偿还,免除债务人违约责任。
二,调解
当债务人因债务人原因不能约定履行债务,不能与债权人协商时,通过中间人的调解,促进双方的理解,达成新的协议,解决债务。具体形式如下:
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司法调解。无论具体调解形式如何,调解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政策法规,并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不违反法律、政策的协议。
三,仲裁
双方将争议交给第三方或专业仲裁机构,共同信任,没有直接利益,双方有义务解决债务纠纷。虽然仲裁没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但它。
作为一种法律仲裁制度,它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强制性,即一方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四,诉讼
双方不能通过协商解决债务纠纷。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债务纠纷。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手段,即法律有效的判决。
人有义务履行的,应当自动履行。不自动履行的,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按照债权人的申请或者审判机构的转让程序强制执行。
五,支付令
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支付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无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可以交付给债务人的。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