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机要交通、机要通信或其他符合保密要求的方式,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国家秘密载体管理应当遵守规定:国家秘密载体的生产,由机关、单位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应当执行清点、编号、登记、签字程序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