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商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方利益的前提下,自愿放弃承包土地。
2.发包人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已成熟。
3.承包商的家庭成员全部从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或者全部迁移到其他地方。
4.承包人丧失劳动能力,无法继续耕种土地,自愿放弃土地承包权。
5.因国家建设需要,承包人承包的土地全部依法征用或者批准占用。
6.因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所有承包土地严重破坏,承包合同不能履行。
7.承包人在合同期内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闲置荒芜承包耕地2年以上的,发包人终止合同,收回合同耕地。
8.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无继承人继承合同第一顺序的,可以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土地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零七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